(2014)碚法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黄某某,男,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胡怀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