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红。委托代理人李建青。被告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振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成锦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连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