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明,朱阿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明。被执行人朱阿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明与被执行人朱阿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法已将其扣划,在乐清市住建局、国土局亦无财产登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9914.83元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