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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刘执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刘执字第0289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特别授权),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燕武,居民。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大刘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大丰市大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陈 康执行员 周 泉执行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和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