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忠鸣与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鸣,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徐忠鸣,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清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鸣诉被告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鸣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忠鸣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冉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