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仲撤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梁发保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梁发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仲撤字第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贤。委托代理人:张路宁。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梁发保。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发保劳动争议一案,浙江省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象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应为梁发保补缴2013年6月至同年10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办法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准,个人应支付部分,由梁发保交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缴纳至相关部门);二、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梁发保拖欠工资4087.30元;三、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梁发保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400元;四、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梁发保2013年6月6日至10月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437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6.20元。上述四项,双方当事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梁发保其他仲裁申请。该裁决书送达后,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主要理由:一、仲裁裁决的内容超出了被申请人要求仲裁的范围;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梁发保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本案不属于劳动终局裁决案件。请求依法撤销象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浙江省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梁发保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浙江省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象山润贤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周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