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韦锦民与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锦民,陈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5号原告韦锦民。被告陈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锦民与被告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锦民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锦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锦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