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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韦锦民与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锦民,陈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5号原告韦锦民。被告陈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锦民与被告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锦民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锦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锦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