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兆,刘敬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黄敬兆。被告刘敬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法定代表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兆与被告刘敬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敬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敬兆负担。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