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赵雪峰信用卡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赵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76号。被执行人赵雪峰,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兴街89号2号楼1单元404室。其他身份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赵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雪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安执行员 仲崇亮执行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