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罗华英与杨光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811号罗华英,女,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杨光友,男,1981年08月16日生,汉族,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英与被告杨光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英于2014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光友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华英承担。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