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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罗华英与杨光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811号罗华英,女,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杨光友,男,1981年08月16日生,汉族,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英与被告杨光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英于2014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光友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华英承担。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