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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指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罗雁与赵井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雁,赵井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罗雁被执行人赵井岗申请执行人罗雁与被执行人赵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2014)东仲调字第17号调解书。罗雁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调字第17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