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章华、章军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章军,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章华。原告:章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潘琼华。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孙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章军诉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华、章军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