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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骆萍英与徐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萍英,徐高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48号原告:骆萍英。被告:徐高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萍英诉被告徐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萍英以起诉后被告徐高银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萍英以起诉后被告徐高银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骆萍英负担。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