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伟忠、李金凤与张华、江慧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忠,李金凤,张华,江慧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王伟忠。原告李金凤。委托代理人吴思语(受王伟忠、李金凤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被告江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忠、李金凤与被告张华、江慧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忠、李金凤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伟忠、李金凤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