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曹兰云与徐洪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波,曹兰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波,男,汉族,1930年3月1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兰云,女,汉族,1941年6月15日生,居民。上诉人徐洪波与被上诉人曹兰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涟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洪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洪波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洪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洪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徐洪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骆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