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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汇文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汇文,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杨汇文,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汇文诉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汇文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原告杨汇文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祝杨盈周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