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东阿县某信用社与魏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魏某,鹿某,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宋某,主任。被告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鹿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被告魏某、鹿某、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