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李博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被告: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被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裘新。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兴。本院受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负担100元。审 判 长 陈 容审 判 员 陈灿良人民陪审员 邓慧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