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颜承义与孙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承义,孙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颜承义,男,汉族,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孙殿生,男,住址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颜承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殿生所有的辽B195**号轿车,申请人颜承义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颜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将被申请人孙殿生所有的辽B195**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桂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