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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498号原告申某,居民。被告李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