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498号原告申某,居民。被告李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