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彩敏、张留彦、许长建、杜伟杰、赵秋爽、赵洋、赵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彩敏,张留彦,许长建,杜伟杰,赵秋爽,赵洋,赵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该银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银行法律顾问。被告左彩敏,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留彦,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许长建,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杜伟杰,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被告赵秋爽,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赵洋,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赵岸,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彩敏、张留彦、许长建、杜伟杰、赵秋爽、赵洋、赵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