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倪贺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贺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86号罪犯倪贺柏,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贺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9年7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倪贺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9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倪贺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7月15日、10月15日,2012年1月15日、4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共获表扬奖励9次;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30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马悦华、张华刚,罪犯证明人许建平、魏民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贺柏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应予以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贺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