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系台北安徽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