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弋民二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与崔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崔明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二初字第00048-1号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南区。法定代表人:胡春燕。被告:崔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票号为30200053/21627808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票号为30200053/21627808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丁萍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