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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童章永诉吴锦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章永,吴锦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汀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童章永,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锦安,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童章永与被告吴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桂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章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锦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7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6日。借款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按3%月利率支付自2013年11月7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吴锦安向原告童章永出具《借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兹本人吴锦安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童章永借人民币陆万元整,即(小写:¥60000元),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2月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吴锦安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关于利息支付,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该笔借款利率有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支付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吴锦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锦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童章永借款60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11月7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为67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吴锦安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桂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江爱香附注: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