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商初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其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其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商初字第0633号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叶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国双,江阴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RM1105,LIPPOCENTRETOWER189QWEENSWAY,ADMIRALTYHK,联系地江苏省无锡市鸿桥路889号。法定代表人陈其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其仕,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其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其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名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名仕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其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6770元,由原告江阴市宏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陈 允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审 判 长 包文炯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