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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程某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姣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任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