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江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蒋蓉申请宣告曾忠秀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江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蒋蓉。申请人蒋蓉要求宣告曾忠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蓉陈述,被申请人系其母亲,其于2002年10月在中江家中留书后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其家人多年四处寻找,至今仍无曾忠华的音讯下落。现曾忠华已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此,申请判决宣告曾忠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曾忠秀,曾用名曾忠华,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曾忠华与蒋支禄系原中江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该二人于1982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1983年7月7日生育1女,即申请人蒋蓉。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1990年5月15日协议离婚,1995年,被申请人曾忠华与蒋支禄在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仍然不睦。1999年9月,申请人蒋蓉到西安西北税务学校读中专,2000年,蒋支禄因与被申请人曾忠华关系不睦而到黑龙江大庆务工。2002年10月,独自一人在中江县生活的被申请人曾忠华在家中留下书信一封后外出未归,后经申请人蒋蓉与其家人等亲属多方寻找未果,至今被申请人曾忠华仍无任何音讯下落。2012年12月,中江县公安局凯江派出所、中江县凯江镇朝阳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中江县凯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曾忠华于2002年10月在中江家中留书后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2013年1月29日,申请人蒋蓉向本院提起申请。曾忠华之母曾某甲、之兄曾某乙均知道本案蒋蓉申请宣告曾忠华死亡一案,并均予以同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3年2月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曾忠华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曾忠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忠华于2002年10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女蒋蓉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忠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志刚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胡江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