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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周芳明与重庆萨浦钢带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明,重庆萨浦钢带有限公司,朱荣平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周芳明,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宏影,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萨浦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保家镇鹿山居委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6560663-2。法定代表人周芳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军,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萨浦钢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朱荣平,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芳明诉被告重庆萨浦钢带有限公司、第三人朱荣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云、人民陪审员严昌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芳明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芳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周芳明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芳明负担。审 判 长  周信华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覃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