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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永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永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乾 安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 � 永 航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被告:姜永航,男,1987年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永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兰杰速录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