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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商催字第26号申请人:青��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照垣,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钜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10400052/21597314,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华天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24日,收款人为青岛易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背书人为青岛易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为青岛市黄岛区聚光印刷物资总汇,最后持票人为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联冠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