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船民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孙岚侠与王艳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岚侠,王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船民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孙岚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艳宏,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岚侠与被执行人王艳宏房屋腾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7)船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王艳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吉林市船营区桃源新村22号楼1单元8号网点内迁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岚侠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艳宏在吉林市船营区桃源新村22号楼1单元8号网点依法进行强制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岚侠。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该房屋后,向本院表示同意对本案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船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王之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