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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陆凤华与杨维武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凤华,杨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陆凤华,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维武,1977年9月4日生,汉族。陆凤华与杨维武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执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