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惠元与章祥口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元,章祥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陈惠元,男,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章祥口男,男,1933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元诉被告章祥口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元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惠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惠元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范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