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文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斯哈尔·哈布拉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在乌苏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阿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及其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分公司、福海分公司的所有资产(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洪及其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分公司、福海分公司的所有资产(详见查封清单)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