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小强、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强。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07629.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罗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