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孟洪涛与刘贵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孟洪涛。被告刘贵先(现下落不明)。原告孟洪涛与被告刘贵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刘玉衡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