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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代XX与周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XX,周XX,张X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代XX,男,生于1981年3月3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被告周XX,女,生于195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被告张XX,女,生于1956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系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诉被告周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