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代XX与周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XX,周XX,张X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代XX,男,生于1981年3月3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被告周XX,女,生于195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被告张XX,女,生于1956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系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诉被告周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