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诉王兴凤、王崇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王兴凤,王崇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35号原告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繁荣中街12号。投资人甘国华,该中心经理。被告王兴凤(曾用名王凤),女,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荥经县人。被告王崇光,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麒麟,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诉被告王兴凤、王崇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于2014年2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凤、王崇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荥经县阳光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兰燕秋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