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毛孝根与高文根、沈新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0264号申请执行人毛孝根。被执行人高文根。被执行人沈新美。申请执行人毛孝根与被执行人高文根、沈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高文根、沈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毛孝根借款118000元。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高文根、沈新美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因高文根、沈新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孝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660元,执行费171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文根、沈新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桃源新亭村有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至被执行人高文根房屋所在地吴江区桃源新亭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高文根现逃债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到吴江区盛泽镇杨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于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文根、沈新美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已告知其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07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童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