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汴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得明因与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得明,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三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得明,男,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陈杰,男,住开封县。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三组。陈得明因与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开封县兴隆乡杨砦村民委员会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陈得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陈得民。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艺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