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兴琼与唐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琼,唐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兴琼,女,生于1966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县。被告:唐斌,男,生于1979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琼诉被告唐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琼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琼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兴琼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兴琼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诗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