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海波与申请人魏婷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88号申请人王海波,居民。申请人魏婷婷,居民。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海波、魏婷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延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海波、魏婷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4日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海波一次性支付魏婷婷各项损失共计22339.66元,于2014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延学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董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