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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范芝训与丁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芝训,丁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9号原告范芝训,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6日,住平武县大桥镇。被告丁明武,男,羌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住平武旧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芝训与被告丁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芝训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斯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