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范芝训与丁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芝训,丁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9号原告范芝训,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6日,住平武县大桥镇。被告丁明武,男,羌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住平武旧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芝训与被告丁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芝训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斯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