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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鲍xx,女。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xx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xx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云龙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