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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被告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姚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北山商业���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催收通知书,限期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彤审 判 员  古 霞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