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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顾恺与汪敏民,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恺,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顾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汪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陈红英,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顾恺与被申请人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少发、甘利萍银行存款2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敏、陈红英、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洪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