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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义民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宝成与被执行人岳双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义民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岳某某,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岳某某已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七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宇飞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启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