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支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屠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屠某,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汉族,1988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屠某于2014年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