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0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道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道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立。原告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胡严尹 更多数据: